试用期满后,单位还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吗?
发表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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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单位还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吗?
根据劳动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以此理由解除合同(《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5]16号 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
一、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也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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