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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辞退怀孕女工
发表时间:2012-11-26 浏览次数:363

 

案情:

2010年,陈女士应聘到一海景酒楼工作,担任酒店楼面主任职务。2011年10月,该酒楼发生集体旷工事件。酒楼向陈女士发出通知称,陈女士身为楼面主任,非但没有制止大家的行为,还参与其中,给予陈女士停职处分。随后,陈女士向该酒楼反映其已经怀孕,要求继续工作,但遭到拒绝。此后,陈女士与酒楼为此事闹上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酒楼赔偿陈女士54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陈女士旷工半天,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煽动下属员工为了增加工资集体旷工,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性怀孕期间以任何理由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因此,酒楼作出解除与陈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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