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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396

案例2:

主动辞职 不能获经济补偿

2010年3月1日,金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文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每天都要跟着销售员外出谈生意,非常辛苦。近日,她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离职时公司却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唐律师点评:

金小姐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是第46条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前30日书面向单位辞职的情形。

从立法宗旨来看,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在于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合理提高劳动者福利。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而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破坏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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