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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解雇但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98

本人为上海某企业员工,知道自己怀孕,就把医院开的需要修养的证明给老总。公司知道我怀孕,开了一张日期在医院证明的之前的退工单给我。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在退工日期的一个月后以挂号信的形式把退工证明邮寄给我。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现在又过了仲裁时效,该怎么办?

你不一定就没有胜诉的希望

1、公司辞退你妻子的理由是什么,不可能毫无理由辞退,如果理由不合法,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2、公司辞退你妻子需要支付补偿金

3、按照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是不能辞退的,即使合同到期了也不行

4、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并且还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你可以多从这些方面考虑。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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