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障 > 辞退解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 辞退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 辞退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公务员本人要求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司、办提出意见,并报人事部门审核;

三、呈报局长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司、办及申请辞职的人员;

四、办理国有资产清还手续;

五、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 辞 退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