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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解读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59

1、公务员辞退的含义与特点是什么?

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辞退不属于惩戒性处分的范畴,与开除性质不同。从法律后果看,两者都终止与机关的职务关系,解除公务员身份,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按规定享受辞退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此外,被辞退的公务员如重新就业,其在原机关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2、实施公务员辞退的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对辞退公务员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辞退公务员有哪些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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