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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离职备案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17

雇员离职备案程序

(2008年12月)

重要提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离职的,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一年内不得使用离职人员的编制。

一、办理依据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2.《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受理机关

中共南山区委组织部(干部科)

南山区人事局(公务员与雇员管理科)

三、适用范围

(一)申请单位为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备案人员范围为在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雇员雇用备案手续的雇员。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离职备案:

1.雇员申请解除雇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

2.用人单位因法定事由与雇员解除雇用合同的;

3.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终止雇用合同的;

4.合同期内死亡。

四、备案程序

(一) 解除或终止雇用合同

●合同期内雇员申请解除雇用合同或合同期满雇员不愿续签的

1.雇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持《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离职备案表》(见附件1)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同意解除雇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离职手续完备表》(见附件2)列明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3.离职人员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书》(见附件3),离职人员签收。

4.用人单位持以下备案材料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⑴. 单位报告;

⑵. 离职人员的书面申请或终止雇用合同意向书;

⑶.《离职备案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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