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应参保人员的投诉,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是昨日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处理意见做出的规定。
据介绍,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或者少报缴费工资的,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用人单位需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已超过两年的则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应按照核实的情况,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报参保人员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并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并征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同意,可以分次按计划补缴。
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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