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于1997年4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2008年11月,公司与老王解除了劳动关系。老王称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按相关规定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致使其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于是申诉要求该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并赔偿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失业金损失6000余元。
而公司辩称,公司曾多次通知老王,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但老王未到公司办理,致使公司无法为老王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老王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
老王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老王的损失?
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案例中,公司虽“多次通知老王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但老王未到公司办理”,但这并不一定致使“公司无法为老王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老王要求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各地对此亦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要求老王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但无论怎样,公司不能以老王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而拒绝为其办理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实际操作可能需要员工配合或提供相应资料,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因此给双方造成损害。
提醒:
此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及时完善员工离职管理工作,通过制度规范和合同约定,切实保护自身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何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2.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4.依法约定违约金;5.明确规定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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