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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约定期内辞职要付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39

近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重庆市各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试行办法》,《办法》对公务员辞职作出了各种限制。

重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已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签订协议约定了工作期限的公务员,若提前辞职,须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据了解,该办法是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办法》要求,新录用的公务员,加上试用期,在机关工作不满5年的,不得辞职;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也无法辞职。

同时,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公务员,也不得辞职。

“辞职后90天内重新就业的,应在报到后30天内,将档案转至相关人事部门保管;90天内未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则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该负责人称,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公务员,其辞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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