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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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
黄某所在企业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黄某不久接到企业通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黄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黄某该怎么办?
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黄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在我国经济性裁员,一般指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应发给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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