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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经济补偿金单位不得裁员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34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做出规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单位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裁减人员。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大批量裁减人员,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程序,裁员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不正常又确需裁员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偿债协议,否则不得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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