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连续3次(期)或累计6次(期)的不良记录)、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建造自住房,已付清30%以上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提供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房产作抵押。
(五)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自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二年以内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两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两年以内;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二年以内;购买二手房,以契税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二年以内。
(六)没有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
(七)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同一套自住房只可选择贷款或提取之一;原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
二、贷款所需资料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准予贷款,所需详细资料如下:
① 申请人填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②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携带原件,复印件五份。
③ 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携带原件,复印件四份。
④ 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30%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备案登记卡》或《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复印件一份。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复印件一份。
⑤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携带原件一份。
⑥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携带原件,复印件一份。
⑦ 申请人的银行代发工资存折,最近6个月的代发工资记录,携带原件,复印件一份。
⑧ 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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