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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来支付房产的契税?
发表时间:2011-11-01 浏览次数:317
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以支付契税为由办理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六)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

(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十一)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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