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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积金付房租
发表时间:2009-05-30 浏览次数:98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1.家庭购、建住房;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3.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可见,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政策上是允许的。《办法》第七条规定,承租人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因租金改革,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收入5%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超过部分可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但因住房超标增加的租金,不得以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办法》第五条中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进行规定,具体规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按14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中每个人的面积标准之和另加5平方米,为该户住房面积标准。

另外,对于国家规定的各级领导干部、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怎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①承租人可于每年一、二月份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其租赁情况进行审核;

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单位在核定承租人上半年家庭工资总额收入后,确定上半年应补贴房租数额;

③由承租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分割单,承租人单位审核签审后,由分摊人于每年三、四月份持分割单到各自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办理支取。须注意的是,支取数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在按规定支取后,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缴存额。

辞职后公积金能直接提取吗?

答:不可以。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资金管理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自辞职当月起做“封存”处理,直至缴存人找到新的接收单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即将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所属资金管理部门账户。需要说明的是,在封存期间,原住房公积金仍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利率计结利息。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有哪些权利?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后,拥有以下权利:一是可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因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和大修时,可以支取本户成员和直系血亲(须征得同意)的住房公积金。当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时,在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另外,如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办理支取手续。二是在购买、建造、翻修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使用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三是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四是可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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