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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保险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157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买医保

劳动者工作期间患病可索赔

熊伟 孙前

案例:

陈某2011年7月到湖南某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和陈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7月27日,陈某在操场上带学生上体育课时突发脑栓塞疾病,经住院治疗,陈某病情好转,要求学校安排上岗并支付医药费,均遭拒绝。

学校认为陈某患病不属于工伤,应自己承担医疗费及相应责任。陈某咨询律师后于2012年3月3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依法主持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规定,职业技术学校一次性支付陈某医疗费、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共计壹万伍仟元。

评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陈某工作期间患病,按规定应当依法享有医疗期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项:“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都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案中学校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陈某突发疾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学校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承担陈某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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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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