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险 > 医疗险 > 医保跨省转移新政策须知
医保跨省转移新政策须知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400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记者今日从劳动社保部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记者进一步获悉,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医保跨省转移新政策须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