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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都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可纳入报销范围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326

湖北省宜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与12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从2010年1月1日起,该市参保居民看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

根据《宜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规定,居民在参保登记时,按居住地在10个乡镇卫生院、388厂职工医院和松宜矿区医院官渡坪门诊部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自己普通门诊的约定医院。凭《医疗证》到门诊约定医院就医,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00元以下的报销40%,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免收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和减免医药费的优惠待遇。因约定医院条件有限并经约定医院批准转往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医院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对于已办理慢性病门诊的参保居民,其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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