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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45

福建省财政厅发布的最新消息称,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可获不低于120元的政府补助。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城镇居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确有困难的设区市,政府补助标准可分两年到位。

为缓解市县财政支出压力,省级财政相应提高了2010年的对下分档补助标准:对于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的县 (市、区),省级财政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给予补助(年人均96元、72元、48元、30元);对于政府补助标准达不到120元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实际政府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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