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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65

从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0年1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据介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因病住院,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支付费用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为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以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一次。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5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60%;3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70%。

增加生育医疗费补偿,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和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补偿200元,生育补偿800元。

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600元,若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特殊病种门诊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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