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补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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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劳社函[2005]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下发后,一些统筹地区反映,由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计算机软件更新程序复杂,7月1日执行新目录有一定困难;还有的询问新版药品目录中门诊用药的含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药品目录的执行时间
鉴于执行新版药品目录需要更新和维护计算机软件系统,且此项工作复杂,因此,辽劳社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版药品目录的执行时间可适当后延,具体执行时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更新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但执行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9月1日。
各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以及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会同软件开发商共同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软件更新和维护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新版药品目录,及时、准确地向软件开发商提出软件更新需求。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软件更新和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投入使用后网络安全运行,努力保证参保人员在网络调试期间的就医购药需求。
二、关于门诊用药的解释
新版药品目录增加了门诊用药的规定,并在目录备注栏以“△”标识,其含义为: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时使用此类药品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此类药品的费用,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此类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的项目,此类药品的费用不计入基数。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
三、根据省直医疗保险计算机软件更新维护进展情况,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时间后延,并与沈阳市执行的时间同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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