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中心
文件依据:大劳医字[2000]44号文件。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②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
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③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
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
①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③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④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⑥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
⑦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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