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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未缴够年限 退休难享养老金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52

[案例描述]

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2004年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

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诉讼请求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范畴。

法院还认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陈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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