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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养老金应按时足额发放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55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某种畜场34名退休职工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补发拖欠的退休养老金23万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调查]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种畜场违反国家规定,自1999年1月以来,仅按退休人员标准养老金的三分之二发放退休金,其余拖欠不发,迄今2001年2月累计拖欠职工退休金合计232795元。种畜场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予以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种畜场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下属有一个企业单位。1998年事业单位改革时,根据事企剥离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种畜场的事企剥离工作。当时,其主管部门会办意见明确:剥离后的企业单位负担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同时归还所欠64万元。由于种种原因,会办意见一直未能落实,这在客观上造成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此外,种畜场经济总量小,收入来源少。以前,鳗鱼行情好的时候,职工工资尚可支付,近年来,鳗鱼市场行情低迷,造成种畜场收入锐减,工资发放困难。目前在职人员原工资全部作为档案工资,实发工资仅为原工资的三分之一。对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已尽了最大努力,要求足额发放超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过调查确认:被申请人种畜场拖欠申请人退休职工养老金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提出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确是事实,但不能作为拖欠职工养老金的合法理由。

仲裁委在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首先进行积极调解。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种畜场拖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种畜场分三年还清;

二、2001年3月以后按各人的退休工资标准按时发放。

[案后思考]

本案是一起由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养老金引发的争议。当前,虽然事业单位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但其统筹层次低,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退休后并不能脱离事业单位成为“社会人”。因此,只有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规范运行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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