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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分五种情形办接续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48

我国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筹资金额如何转移?怎样转移成为参保人员关注焦点。暂行办法规定,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据悉,暂行办法明确,养老保险转移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还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资金这样算 手续这样办 

▲如何转移资金? 

个人全转 单位缴费基数转12%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个人账户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 

▲如何转移关系? 

5种情形 按相应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如何办理退休? 

4种情形 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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