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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484

近日,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我省依照本办法执行。从现在开始,我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可以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了。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启臣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据介绍,我省正在制定省内各地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已领取养老金的 不得再转移 

政策: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这里指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资金转移包括单位缴费的12% 

政策: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解读: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认为,多转进一个人,将来就要多发一份基本养老金,增加了本地基金的负担,因而不愿接收。而转出地认为,企业缴费形成的基金,不仅要保证缴费者将来的养老待遇,还要保证现在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因而不愿意转出单位缴费。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有利于缓解矛盾,既减轻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单位缴费转移多少,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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