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备受期待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在主管部门宣传的“绝对利好”的同时, 深圳再次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更有人质疑,转移接续办法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陷阱”,即按照办法规定农民工回家养老,养老金将大幅缩水。《办法》到底有没有“陷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对网易财经做了直接回应。
以四川籍农民工为例,他在上海缴费3年,在北京缴费5年,在广州缴费7年共计15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标准。但是他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所以需要回原籍地即四川领取养老金。而四川的职工平均工资远低于北京、上海和广州,因此其基础养老金部分必定降低。
所以《办法》也因此被诟病为“存在巨大陷阱”,是对农民工进行的二次剥削。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中国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这条规定意味着绝大多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将回到原籍地领取养老金。
目前养老金的发放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来进行发放的。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由于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而转移《办法》并未对转移后的指数化计算做出规定,倘若按照最后领取地来算,则基础养老金部分会发生缩水。
对于是否存在“陷阱”问题,尹成基对网易财经表示,农民工回原籍地领取养老金,标准不会降低,民众质疑的待遇不平等发放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他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他解释到,基础养老金部分仍然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来实行,同时《办法》在坚持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较,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相对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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