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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退休(职)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486

从即日起,鞍山市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进行调整。在以前退休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基础上,加上按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而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退休(职)的人员,需在3个月内申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政策确定基本养老金。

从2009年1月1日起,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是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市统筹项目内退休(职)人员月人均养老金50%发放养老生活费。目前该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共有1167人,这部分人2009年和2010年虽然都按照相关的政策上涨了基本养老金,但仍按月人均养老金50%发放养老生活费。这部分人年纪比较大,生活比较困难。

去年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这部分退休(职)人员生活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按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移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活费待遇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确定: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人员,在退休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基础上,加上按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该市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退休(职)的人员,就是指1993年1月1日之前退休(职)的人员。

而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退休(职)的人员,即1993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在3个月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收取滞纳金),按政策确定基本养老金。即:从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即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补缴后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点政策规定计算确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加上退休(职)后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本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申请补缴的,其原按月领取的养老生活费待遇不变。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重新确定后,同时按规定享受统筹项目内各项生活物价补贴。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后,今后享受其他退休(职)人员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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