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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46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刘珲)记者昨日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现老有所养。 

“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60至70年代,在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和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家属工”)。 

“五七工”“家属工”(含街道办的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须同时符合4项基本条件,方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即:1.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唐山市城镇户籍;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指1995年12月底前),在河北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4.200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按高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补缴完成后,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2010年1月开始补缴,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此外,纳入统筹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发放后,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发放。 

为体现单位责任,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给予补助,剩余的80%由自己缴纳。原单位无力补助或灭失的,由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补助。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效益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补;效益较差、人数较多、负担较重的单位,一次性缴纳单位补助部分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原单位和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按全额缴纳。 

以上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部分的数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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