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险 > 养老险 > 深圳将试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 投保人可获实惠
深圳将试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 投保人可获实惠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338

深圳将试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

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加速推进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

本报深圳讯 羊城晚报记者蒋佳元报道:昨天上午,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在深圳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定富与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政府代市长王荣分别代表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刘玉浦出席了签约仪式。根据合作备忘录,深圳市或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等试点。

早在2006年5月,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委市政府共同确定将深圳建设成为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而此次合作备忘录则提出深圳保险业在三个方面改革创新:一是支持和推动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有重要意义,在保障经济运行、服务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改革创新;二是支持和推动对全国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符合市场化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与深圳的城市特点和优势结合紧密的改革创新;三是支持和推动对深化内地与香港保险合作,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改革创新。

根据合作备忘录,在深圳市开展新一轮综合配套改革的新形势下,深圳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功能,为此深圳保险业下一步将在六个重点领域开展改革创新:一是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试点,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险保障的多样化需求;二是推动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为完善深圳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加快发展符合深圳人口特点的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对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广大来深建设者人群的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四是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为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积累经验;五是进一步深化深港保险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中国总部、分支机构以及各类后台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六是积极探索保险监管创新,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水平,并探索在深圳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

■名词解释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深圳将试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投保人可获实惠”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