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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养老保险难行必行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504

距离国务院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产品试点已经一年,这一对商业保险公司利好政策的具体试点方案却迟迟未能面世。在中央财经大学日前举办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研究”国际研讨会上,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必须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的观点成为学界普遍共识。

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姜波表示,从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使得全球养老金业遭受重创,具体表现为资产严重缩水,缴费水平大幅下降,人们对现行养老金计划模式信心动摇,提现比例节节攀升,养老保险不足引发社会忧虑,一些国家如阿根廷甚至被迫对养老保障体系实行国有化改革。

“对我国来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面临着3万亿元的隐性养老负债,单靠政府财政无法应对‘未富先老’的严峻挑战。且国有化的养老保障政策并非上策,近期oecd对阿根廷进行了预测分析,发现即便基于乐观的假设条件,阿根廷最晚也将会在4年后出现养老金短缺,到2026年,阿根廷的养老资金就会全部告罄。因此,国有化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必须更充分发挥商业养老金的补充作用。”姜波称。

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个税缴纳时获得一定的优惠,这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政策。但具体到我国的国情,这一政策在操作层面上仍有许多细节需要充分考虑。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峰介绍说,从国际经验看,针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收益的税收优惠模式有两种:一是在缴费环节优惠,即对个人投保储蓄型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可以从个人应纳所得税中扣除,如美国和英国。一是在给付环节优惠,即当投保人提取养老保险收益时,给予税收优惠,递延纳税就是一个典型。

“一年前提出的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试点即是考虑将税收优惠递延至给付环节,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解决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的问题。无论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还是在岗职工收入增长状况看,实施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都已具备可行性。”李俊峰表示。

有学者认为,鉴于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取的是前端收费方式,与美国等国家实行的个人申报制不同,不能照搬国外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表示,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采取前端免税的方式,必将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且这一影响即使远期征税也可能无法弥补,而延税型养老保险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抵触,导致我国的eet(即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和积累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征税)养老金制度难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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