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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办事程序出台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97

为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合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办事程序,从4月1日起启动。 

本地关系转往外地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转出人员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此表邮寄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外地关系转入本地 

转入人员先在本地参保,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转入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2)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是合肥户籍;(3)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合肥是最后一个参保满10年的所在地;(4)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合肥的人员。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对方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转入基金分别记入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我市参保人员,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外地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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