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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省内省外都可转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72

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了落实该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了完善。江西不论是跨省还是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都可以参照暂行办法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实施对象】

跨省、省内跨市县人员都能办理

我省规定,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里既包括了跨省流动人员,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资金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

参保人员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统一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含本息)。

解读: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另外,由于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不同,参保办法、缴费比例也有区别,因此,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参照参保地、待遇领取地来确定

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中权益的维护。我省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及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解读:各地区的缴费工资、社平工资都有差别,因此转接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缴费工资指数需要参照参保地、待遇领取地来确定。

假设,某人2005年在甲地工作并参保,甲地的缴费工资为2000元,乙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那么他在200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是2000÷1000=2;2006年甲地缴费工资为2400元,乙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元,他在2006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2400÷1500=1.6;以此类推。当他把养老保险关系从甲地转移到乙地,就根据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出这些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从而计算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越高,其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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