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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27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4.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62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41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20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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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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