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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31

审批项目名称: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认定

审批项目编号:fthzld011-2004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8年第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3.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当月受理当月认定

认定程序:

一、受理

对退休人员的工龄认定条件:

1.职工档案;

2.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对转制单位参统人员的工龄认定条件:

1.由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城建制单位转制的文件;

2.职工档案;

3.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工龄认定依据:

1.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

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原始登记表。(78)劳薪字43号(85)市劳险字194号;(86)市劳险字206号;

3.转业及复转军人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77)劳薪字33号;

4.职工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

5.农转工依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录用农转工人员审批表。劳人险(1983)26号;

6.城镇临时工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依原始入社证明,街道开出的入社或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的时间证明。(80)市劳资字第317号、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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