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 不视为工伤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99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认定为工伤,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近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早在2009年4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一起李某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法院二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已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之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成都市社保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因不服此决定,李某遂提起诉讼。
而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公司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判决撤销市劳保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用人单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正确。
法官说法:再就业受伤应由公司承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谈到,该案中李某受伤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对公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了限缩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且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更是明确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而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劳动者,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原因是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是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当前,在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已较为普遍,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而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但平均寿命延长,且大多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同时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人员再就业可进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100%实名审核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
为了更好的服务体验,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