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对全旗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1987年9月,对国有企业实行退休职工社会统筹制度。
1993年1月,根据国发(1991)33文件和内政发(1992)31号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同年,全旗行政事业单位也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1996年1月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
1998年1月根据内政办(1998)36号文件,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对全旗参保企业职工在1997年12月3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2002年1月根据内政发(1998)第8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始实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比例为28%(企业20%,个人8%),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其自选1档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16%,缴费基数参照私营企业执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未发生中断缴费,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至2004年末,全旗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2059人遗属2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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