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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可随时解约吗?
发表时间:2010-03-18 浏览次数:270
★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陶小姐来京求职,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公司决定为她办理户口进京、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并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为5年,合同中还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若陶小姐提前解约则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年。2004年8月,办完手续的陶小姐开始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正式开始履行。

工作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陶小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陶小姐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这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所以公司一不扣员工的工资,二还把该缴的社保费打入工资发给员工,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陶小姐想,这与自己在报纸上看到的法律规定明显相悖,而且,自己工资里也没有这项收入呀。再联想起自己在公司经历的种种不快,陶小姐渐渐萌生了跳槽的念头,但一想到违约金约定,陶小姐不得不打消这个念头。2005年的五一,朋友聚会上又谈起跳槽这个话题,陶小姐也谈了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和自己的担忧,朋友的丈夫是律师,指点了她一番。长假过后一上班,陶小姐就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陶小姐随即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同意了她的要求,表示只要陶小姐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为她办理退工手续。陶小姐表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她因此提出解约,自然不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方坚持,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陶小姐解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陶小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 仲裁要点

仲裁裁决支持了陶小姐的要求。

★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而引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没有做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情况仍然存在,由此引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据此,本案中陶小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而公司方的败诉也给有类似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 法条连接

《劳动法》第32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 律师提示

社会保险,是关乎劳动者生老病死的一件大事,是国家要求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保,是一家单位对国家、对社会、对职工个人甚至对自己都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强制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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