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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失业险]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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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国已有668个城市,1638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且基金承受能力有限,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程度不宜过高,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咨询律师: 胡骅
[失业险] 失业保险主要特点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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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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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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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它们能够达到安全标准。而校车一旦上路,则由州的法律、规范来管理了。 4.美国校车的标准 国际上校车标准最完善的当属美国。美国境内不同管理机构自1966年至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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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薄》;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本市《居民户口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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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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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60天内办理续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人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续领手续: (1)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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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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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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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用于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期间接受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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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积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最长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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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基金支付的实际需要;二是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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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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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三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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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需经过以下程序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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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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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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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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