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3)17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标准汇总如下: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三、可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办妥失业、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缴费年限不满1 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四、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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