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2003年7月开始在某公司任职,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对赵某的工资实行计件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也未给他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同年3月22日后,赵某未再来上班。10月14日,赵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
评析:
法律人士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究竟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此案中,赵某是因为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才解除了与单位的合同,此原因显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所以,赵某的申诉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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