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针对的对象是: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机会的人。
2、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费用。
3、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是指:(1)终止劳动合同;(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间及领取的相关规定:
(1)累计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关系:
累计缴费年限 | 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 |
1---5年 | 最长12个月 |
5---10年 | 最长18个月 |
10年以上 | 最长24个月 |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46条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第15条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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