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某民营企业职工刘某向单位请病假时,因不懂相关政策,在单位的“劝说”下稀里糊涂交了辞职信。但让刘某意想不到的是,他辞掉的不是工作,就连他的失业待遇也一并“辞”掉了。
根据有关规定,本市境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刘某如今却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根据《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要享受失业保险金就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刘某是自己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刘某不能领取每月180元的失业保险金,也就不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医疗补助等待遇。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加强学习劳动保障政策,不要轻言“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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