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发表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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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辞职,再次失业,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
笔者认为,吴某如果没有再就业,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理由有二:
第一,吴某第二次失业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故第二次的缴费年限不可以核发失业保险金,但缴费年限应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重新计算。
第二,吴某第二次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不影响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的失业保险金,因为前次失业是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本人处于失业状态,就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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