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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作出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80

从2005年1月1日起,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以后参保时,从办理参保的当月起记录实际缴费时间。这是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中做出的规定。

已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应当参保之日前的存续时间视同缴费,按照规定应当参保之日后存续及新建企业、单位按照实际参保、缴费情况记录缴费时间。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合并为累计缴费时间。已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补缴的失业保险费,可相应折算缴费时间。

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转移、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经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市县参保人员保留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单》(以下简称《缴费核定单》)。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时,凭《缴费核定单》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原累计缴费时间与接续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记录。

2004年12月底以前,参保职工转移、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补发《缴费核定单》。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需持个人档案、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核实原累计缴费时间,接续失业保险关系。(本文中涉及时间的,“以前”包含当日、当月、当年,“以后”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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