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
发表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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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和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函[2004]12号)精神,现就我市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上述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又失业,可按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3、符合合并计算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时,以合并后的当年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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