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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73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我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

二、期限和标准

(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三、申请和发放

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的次月予以发放。

四、其他

大龄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应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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