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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条件限制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89

刘先生今年56岁,已经与哈尔滨市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已破产。刘先生向“热线”咨询是否能领取失业金,怎样办理失业保险。

有关工作人员说,根据市政府第120号令“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31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32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42条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也可以由失业人员自行办理;失业人员自行办理失业登记,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刘先生在职期间,如果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在其本人单位不拖欠失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在解除了劳动关系时,单位就应交给他一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单,如果本人所在单位已经不存在,可找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或由本人持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到辖区失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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