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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85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力、外来(农村)劳动力失业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登记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五)外来(农村)劳动力;

(六)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上报所在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者,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附件2)。《就业证》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失业登记注册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同上)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户口(暂住证)、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毕(肄)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个体经营就业转失业人员持个体经营废业证明;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哈尔滨市灵活就业协议书》。

(三)复员转业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持相关证明;

(五)外来(农村)劳动力持暂住证、原居住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

第六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养老保险封存单》,到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

失业人员(同上)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就业证》。失业人员持《就业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注册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已办理过《就业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登记注册时,须出具本人持有的《就业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其《就业证》上注明失业登记时间。

第三章就业登记

第八条进行失业登记后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

(二)实现灵活就业人员;

(三)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第九条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户口(暂住证)身份证、《就业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持用人单位填写的《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二)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三)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持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十条就业登记由就业人员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时,须填写《哈尔滨市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劳动保障工作站须在《就业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工作名章,同时做好就业台帐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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