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或单位跨统筹地区城建制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单位的申请报告;
2.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
(二)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驻花都、番禺区和增城市的市属参保单位,其失业人员的转移手续由原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帐号);
3.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三)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凭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薄》;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本市《居民户口薄》原件;
3.集体转移名单不详细的还需提供银行信汇单复印件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明细清单。
六、本须知从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穗社保中[200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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